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三章 运输机场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驻场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并向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集运能,快速、安全地疏散旅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