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三章 运输机场管理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提高运输服务质量。航空运输期间造成旅客、行李或者货物损失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