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三章 运输机场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输机场实施运营管理,提供相关运输机场服务,建立相应的投诉受理制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监督。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遵守运输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