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相关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