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有关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