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