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收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