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建筑垃圾违法处置投诉属其他部门管理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