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