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环节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装饰维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混凝土罐车产生的废弃物等。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