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消纳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消纳和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其他物料;(二)保持消纳场道路畅通,相关设备和设施正常使用;(三)保持消纳场和周边环境整洁;(四)对进入消纳场的运输车辆、消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