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