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