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防疫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应当及时向城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卫生防疫部门对疑似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确认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犬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患病犬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城管部门注销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