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必须凭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到农牧部门审核备案。在本市限养区饲养6个月以上的,须按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