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到城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交犬只免疫证明,可以免交管理服务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