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许可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经许可养犬的个人和单位须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集中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养犬许可登记、犬只收容所日常维护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饲养导盲犬、助残犬免收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