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损害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青年志愿者协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有赔偿能力的青年志愿者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