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或者联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