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