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法规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