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法规草案的起草实行工作责任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时限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