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保护第八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审批制度,推行集中审批和备案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个体私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登记部门、劳动就业登记部门要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办理证照提供优质服务。工商联、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帮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解决在市场准入和其他方面的困难,使他们顺利进入市场。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