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各级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证照或车辆、设备进行年审或年度检验,应当与国有、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年审或年检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年审或年检。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