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本条例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