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纳税额。

实行定额计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保持定税的相对稳定性,不得随意增加个体工商户税负。营业额不超过原核定额30%的,不得调高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税务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