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水务执法总队、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