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