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利用第十八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