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委托、转让或者出租农药经营权的,由自治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农药和违法所得,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