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鄂伦春民族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加强与相关地区和部门的交流协作,共同保护、发掘、传承鄂伦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