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