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八条已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提出,同时提交立法建议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