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