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