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立法,不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具体明确、注重实效,符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