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协调,必要时可以成立法规起草工作协调机构,需要抽调人员参与起草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