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二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