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