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小组有关人员在乡村清洁工作中,损害公共利益、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