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阻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