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