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