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出现破(污)损、断亮或者其他影响市容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