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出现破(污)损、断亮或者其他影响市容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