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