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