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