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条已修改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