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