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二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