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一节 保护区管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权进入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